韩联社首尔9月5日电 —— 韩国法院于5日就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孤星基金”(Lone Star Fund)起诉韩国央地政府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决中央政府和首尔市政府应向孤星基金退还168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8.9亿元)税款。

案件回顾

孤星基金从2002年至2005年收购了韩国外换银行、极东建设、STARLease等企业,并于2007年出售部分企业,从中获得了数千亿韩元的红利和数万亿韩元的差益。然而,根据《韩国与比利时税收协定》,孤星基金缴纳的税款少于韩国企业。

首尔地方国税厅对此进行了税务调查,指控孤星基金主张设于比利时的“导管公司”管理业务,但其在韩国设有实体,并征收了其约8000亿韩元的税款。

法院判决

孤星基金于2017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韩方取消征收1773亿韩元的法人税。韩国最高法院大法院于2017年12月裁定孤星基金胜诉,认定其在韩国设有实体,由孤星基金设于美国的总公司进行投资。

2018年1月,孤星基金再次针对韩政府提起诉讼,指控韩方未退回1535亿韩元的法人税。同时,孤星基金还针对首尔市政府提起诉讼,以与退还法人税相同的理由要求退还地方税。

法院维持原判

在经过二审审理后,韩国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中央政府和首尔市政府应向孤星基金退还1682亿韩元税款。法院认为,韩国中央政府和首尔市政府应向孤星基金分别退回1530亿韩元的法人税和152亿韩元的地方所得税。

案件影响

此案引起了韩国社会广泛关注,涉及税收、国际投资等多个领域。此次判决的维持,将进一步引发对韩国税收政策和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讨论。

结语

韩国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向美私募基金孤星基金退税9亿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同时,此案也提醒各国政府,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要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与透明,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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