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26 11:44 来源:移动支付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明确经营区域限制

《办法》在经营区域方面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加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在答记者问中,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主要考虑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贷款集中度限制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互联网平台展业报备要求

《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发放贷款、发布贷款产品、开展营销获客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同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

《办法》内容概述

《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涵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

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互联网展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动态,加强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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