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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7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禹作敏进行了公开审判。经过严谨的调查与审理,法官宣布禹作敏涉及多项罪名,包括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管制罪。最终,法庭根据其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判处禹作敏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十年不等。这一天,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出了重要一步。

【来源】https://baike.so.com/doc/4442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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