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正式生效,股东失权制度成为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公司僵局,成为当前企业界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资深法律专家提出建议,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僵局条款来预防和解决。
股东失权制度旨在保障已出资股东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当一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可能导致董事会表决僵局。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一人一票,且决议应获得半数以上同意,这与旧公司法下的传统路径有所不同,使得旧有的解决方案不再适用。
一、旧公司法下股东失权制度的僵局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旧公司法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失权通知。然而,当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50%的股东未缴纳出资时,其他股东无法在股东会上通过失权决议。此时,一些法院支持在计算表决权数前,先行减去未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的股权比例,再根据减去后的表决权数召开股东会,以剩余表决权数过半数为通过条件。
二、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决议失权的僵局问题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失权的程序和表决方式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表决,且必须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失权决议。这意味着,新公司法下,旧有的解决方案可能存在直接障碍。
三、新公司法下僵局解决的实践建议
针对新公司法下的僵局问题,专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僵局条款。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当一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由已出资的一方股东选举一名临时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失权决议通过后,该临时董事的董事身份自动解除。这样,代表已出资方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到半数以上,从而保证失权决议的通过。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即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这为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僵局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公司法项下股东失权制度引发的公司僵局问题,需要企业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和探讨。通过增设僵局条款等创新措施,有望为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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