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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夫妻破产案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对夫妻因店铺火灾、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高达928万余元,最终走向破产之路。

破产清算与免责考察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接管其名下房产,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三年为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表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需要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

防止逃废债

针对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可能被滥用逃废债的担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

案例分析

以王某某为例,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申请重整时计划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但最终未获法院批准。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结

深圳首对夫妻破产案的审理,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债务人重拾生活信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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