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寒意弥漫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回购条款”的现象已引起广泛关注,这不仅挤压了创新企业的生存空间,还引发了大量与之相关的争议和讨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末,PE&VC基金已投资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共计132,177个,涉及投资金额约85,686亿元。这13万多个项目面临着退出问题,引发市场对回购对赌条款对市场风向的担忧。《财新周刊》曾评论,带有利率安排的回购对赌,导致股权投资被异化为追求保本的债权投资,创业公司和创始人成为最终承担风险的一方。
回购权争议增加,挑战创业领域
过去两年间,行使“回购权”的争议显著增加,给本已遇冷的创业融资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担忧。在前文中,我们探讨了三大策略、多个维度,从法律、融资、投资人关系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和创始人在考虑回购权条款设计时可能出现的误区与顾虑,并提出实现共赢的方案建议。
诉讼争议视角:创始人与公司的抗辩策略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一旦被投资人请求触发回购权,创始人和公司可能会面临较为被动的局面。此时,借助回购权条款设计进行有效抗辩成为关键。以下是几个核心问题和抗辩策略:
抗辩问题一:诉讼是否仍在行权期限内?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人的回购请求权是否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其判定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至关重要。若将回购权视为请求权,意味着投资人的请求回购股权的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反之,如果认定回购权为形成权,则投资方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权,否则回购权将随之消灭。
抗辩问题二:回购协议成立与否?
回购协议的效力问题需结合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合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若协议中没有约定回购价格等必备内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协议效力存疑,创始人和公司可据此主张协议无法成立,进而不触发回购权利。
抗辩问题三: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主张回购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
- 投资人违约行为:如果投资机构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导致公司难以或根本无法完成对赌目标,这可能成为创始人和公司抗辩回购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之一。
- 公平性考量:在某些情况下,投资机构逼迫公司或创始人履行回购义务,而公司或创始人因投资机构的违约或过错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这可能构成对回购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结语
面对回购权争议,创始人和公司需借助专业法律分析,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抗辩策略。这不仅考验着法律智慧,也体现了商业决策与法律风险管理的综合能力。未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与法律实践的深入,回购权争议的解决方案将更加多样化,企业与创始人需持续关注相关法律动态,以期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寻求最优化的解决方案。
View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