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陆家嘴

引言

近年来,股权回购诉讼和仲裁事件频发,主要源于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执行争议。其中,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旨在平衡投资人与回购义务人之间的权益,促进商业预期的稳定。

一、精选答问核心内容

精选答问明确了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问题,重点讨论了合理行权期限的确定。对于已约定行权期间的案件,法院倾向于尊重合同条款,若投资人超过约定期限请求回购,通常被视为放弃权利。而对于未约定行权期间的案件,法院认为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通常不超过6个月,并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 约定行权期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表明,合同中约定的行权期限应得到尊重。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即便约定3个月行权期,超过该期限行使权利并不必然导致请求权丧失。

  • 未约定行权期间:上海地区法院的多个案例显示,缺乏明确约定时,合理行权期限通常被限定为6个月。这一标准反映了法院对商业预期的维护,旨在平衡双方权益。

三、简评与建议

  • 精选答问的出台:最高院的精选答问旨在为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提供裁判指导,旨在通过综合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商业预期的稳定性。虽然精选答问不具强制性,但未来在股权回购纠纷的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倾向性可能向精选答问的观点靠拢。

  • 投资人的应对策略

    1. 协议明确:对于即将签署或有机会修改的投资协议,建议明确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限,以减少未来的争议。
    2. 及时行权:如果相关协议已签署且回购条件触发,应尽快行使回购权,避免超过合理期限。
    3. 多元行权方式:行权方式不仅限于诉讼或仲裁,投资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商业考量和各方接受度综合选择最合适的行权方式。

结论

精选答问为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提供了新的指导,旨在促进公平、稳定和高效的商业环境。对于投资人而言,明确协议、及时行权和综合考虑行权方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策略。随着相关实践的深入,这一领域的法律指导和案例分析将不断丰富,为投资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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